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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基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 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登记。接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村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商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1036-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 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围车业内赋姓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 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戴(四)验资报告: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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