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5 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 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 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代收机构 ),可以开办代收 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2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 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 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 纳罚款。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 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 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 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 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3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 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 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 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 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 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 、 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 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 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 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0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