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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 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 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 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86 我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 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方针。我国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 缔约国,在核出口控制方面,历来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 为确保我国核经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准则和办法进行,各有关 部门、单位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切实执行我国的核出口政策,即:不主张、不 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核出口物项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 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我国允许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 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材料、核设备、核技术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出口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以及政 府指定的其他公司专营,其他任何部门或公司不得擅自经营。 三、我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与核有关的双 用途设备、材料和相关技术(具体清单由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 另行颁布),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任何部门或 公司均不得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进行合作,也不得进行专业科技 人员和技术情报方面的交流。 三、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家的有些核设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有 些未接受保障监督(《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名单另行通知)。因此,在与未参加《不扩 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进行上述第二条所述各项出口贸易或合作活动时,如果涉及对方核 设施,应事先向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实该核设施是否已接受国际原子 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并事先要求该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保证所进 口的物项或双方拟进行的合作不转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如果 不涉及对方核设施,应事先要求该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对进口物项作出合 理、可信的最终用途证明,并保证所进口的物项或双方就此类物项拟进行的合作不转用于 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上述证明文件需经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原子能 机构确认和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出口或合作活动。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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