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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 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略) 2.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6年第8号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1244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 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 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 理和监督。 第四条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 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 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 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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