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9号发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涉 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 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以下 简称外方)为和平目的,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 (以 下简称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但是,海洋 矿产资源(包括海洋石油资源 )勘查、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国家 重点保护的海洋野生动物考察等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依 1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协同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 洋科学研究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洋 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方可以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 科学研究活动。 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经国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 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方 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 6个月前,向国家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 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 计划预定开始日期 6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 他有关说明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海洋科学研究申请后,应当会 2同外交部、军事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在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 请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经批准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申请人应 当在各航次开始之日 2个月前,将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报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上 船只活动计划之日起 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海洋科 学研究计划和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海洋 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 修改的,应当征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不可抗力不能执行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 船只活动计划的,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修改计 划或者中止执行计划。 第八条 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不得将有害物质 引入海洋环境,不得擅自钻探或者使用炸药作业。 第九条 中外合作使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格林威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06-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06-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06-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06-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