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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2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 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 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 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 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2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 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 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 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3(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 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 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 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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