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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1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下简称 《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中央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 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 )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中央 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 展。 第三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 国务院对中央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 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署依法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2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 容: (一)财政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向中 央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中央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 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征收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中央各项税收收入、中央企业上缴 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中央预算 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 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中央本级预算支 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 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 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中央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 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 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中央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3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国务院总理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的中央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 内容: (一)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 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中央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 对省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省级预算 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国家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 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 定,审计署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所属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中央预算情况和其 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央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署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 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对上一年 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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