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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 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 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外交部部长; (八)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 徽图案。 第三条 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 1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四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 (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 外事办公室; (五)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 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六)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 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 、 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六条 下列证件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 2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颁发的签证; (三)外交部业务部门为外国驻华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 会驻华代表团、阿拉伯联盟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系统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 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 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国家驻外使馆、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 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 关证件。 第七条 国家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八条 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树立的界 碑上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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