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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6号发布 自1993 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 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 (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 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 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 生产的聚居点。 1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 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 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 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 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 ,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 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 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 2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 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 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 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 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 同经济发展和 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 相对集中,充分 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 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 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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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6-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6-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6-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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