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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育 运动委员会令第 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 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 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西藏自治区海拔 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 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 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 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 )和公安部公布。 1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 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 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 申请后,应当在 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 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 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 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 (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 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 2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 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 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 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 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 (领)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 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委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 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 其他山峰,不得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 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二)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三)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 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 委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四)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 布的为准;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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