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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号发 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 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 、 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 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 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 )产品(含种子、种2苗、种畜、种禽,下同 )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 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 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 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 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 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 、 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 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3(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 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 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 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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