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 3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号发布 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 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 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 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 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 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以 下简称主管机关 )。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 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 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2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 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 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 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以下简称所有者 ),须 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 60天前,向主管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 、 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 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 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 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 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 、 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 、 中断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3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 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 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 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 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 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 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 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 。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 , 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 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 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 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 批准。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02-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02-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02-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02-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