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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端正教育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坚决纠正片 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抵制某些领导部门向学校压升学指标等错误做法。为使中小学德 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落到实处,国家教育委员会要抓紧制定和组织试行中小学德 育纲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尽快制订有关法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青少年儿童 健康成长。 各类中、初级职业技术学校也应按照上述精神,改革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根据职 业技术学校的特点,还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12月-27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 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 ·905· 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 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 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工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 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 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 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 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 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 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 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 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一 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 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 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 ·90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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