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 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 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 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 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 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 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物价部门 ),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 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 格管理和监督工作。2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 、 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 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 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 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 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以下同 )各 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 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 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 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3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 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 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 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 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 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 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 和提价申报制度。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 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 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 面履行下列职 责: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09-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09-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09-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09-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