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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 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以下简称 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 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 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 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 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 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 1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 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 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 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 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 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 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 2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 (或 计划经济委员会 )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 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 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 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 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 (或设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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