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 动人事部发布 )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 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 成的习惯确定。 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 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 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 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以技术工人为2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 (业务)考核标准,由 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五条 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 审工作,县级以上 (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 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 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 工作。 第六条 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 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 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在 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 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 , 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 任等事宜。 第八条 技师应当在本工种的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 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 作。 第九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 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 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3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十一条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 , 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 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06-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06-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06-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06-19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