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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 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单《矿产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29日 国发【1987】42号 现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读 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人全民所 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请各地在核(划)定矿山企 业矿区范围时注意掌握,妥善处理。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八十度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亲大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 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 记,取得探矿权: 422· 贝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第三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勘查工作不进行登记单主妞个 一、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 二、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 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 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 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应当在从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四十天内作出准 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对不予登记的勘查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调整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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