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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要配备得力的干部担任各级税务机关的 领导职务。国务院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快配齐,每年自然减员要及时补充, 以保证基层有足够的征管力量。城市的税务分局应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农村税务所应 按经济区设置,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无部由县市税务局统一管理:慧商 讯八共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 奉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税收工作。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 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因接受贿略少收或不收税,以及执法违法故意习难 纳税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鼠谢申时宝量书的家群口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王作列人政府的议事日 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税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对税收工作的开展情况, 认真进行检查,作出部署,抓出成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税务干 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量我在团靠人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亚家饰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 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一十 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亩县级以上大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 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人本办法所附《中 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自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 :349 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 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 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 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 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 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 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 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 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 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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