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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口岸管理机构 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为了搞好口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 作领导的通知》精神,现对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的职 责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 (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 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 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并加强预报、预测工作。 四、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签订经济协议。组 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 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五、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 、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 验、检疫等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 768 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 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 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 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 机构有权不予执行。 (二)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 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 组办公室解决。 (三)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 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 大的涉外问题,应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 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 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 位。 (四)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 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 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五)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 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 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 定,必须执行。 七、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 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 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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