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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 )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 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 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 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 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 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 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 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1审批高等学校 (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 )、研究生院的设置、撤 销和调整。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 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 (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制订高等学校 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事业 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 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 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 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基 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 工作。 (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 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 和指导。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 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 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 。 组织检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 2(七)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培养研究 生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工作。 (八)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国家科学技术研 究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制度 。 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 合作。 (九)指导和管理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 以及对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 作。 (十)组织为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情 报、人才需求 信息和考试 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十一)统一指导各 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编制 成人高等 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下 达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编制 继续教育规划。 (十二)直接管理少数高等学校。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其 直属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 行政法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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