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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 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18日发布)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 千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 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 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 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 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 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 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 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773 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 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 “待授”的人员。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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