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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 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 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 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 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 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 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 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 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 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 (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 1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 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 , 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 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 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 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 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 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 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 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 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 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 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 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 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 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 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 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 (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 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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