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台湾统一的伟大事业。 现在,我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中央顾 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各族工人、 农民、知识分子、广大干部和各界人土,向保卫伟大祖国的解放军指战员和维护社会治 安的公安干警,向离休、退休的老同志,向祖国美好未来希望所寄托的青少年和儿童, 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向帮助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国专家和在华 友人,谨致热烈的节日祝贺和亲切问候。 祝在座各位节日愉快! 国务院关于 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6】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 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 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 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 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列人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 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 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列人“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 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85. (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 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 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 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 目实现的收人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 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报财 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 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 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 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 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 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 委统一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 部备案 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 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 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 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 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 ·8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01-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01-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01-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01-23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