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受台风、洪水灾害的地区,堵口复堤、修复水毁工程的工作量相当大。请各地按照中央 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四日关于今冬明春开展水利工程 整修的通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的防御特大洪水经费,首 先要用于堵口复堤和堤防、河道、水库的除险加固。各地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严 禁挪用,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办发【1985】87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积累气候资料,准确反映 我国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 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三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1179· 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 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 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要求 第四条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 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 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 建设。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 限,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8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12-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12-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12-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12-18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