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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 步开放新的口岸。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 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 (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 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 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 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 (一) 以下为一类口岸: 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 1空客货口岸; 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 客货口岸; 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 以下为二类口岸: 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 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 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 的口岸; 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 (一) 一类口岸:由有关部 (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 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 和海军的同意,并 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 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六、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 (一) 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 2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 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 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 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 算和资金来源。 七、对外开放前的验收: (一) 新开放的口岸,在开放前必须对其交通安全设施、通 信设施、联检场地、检查检验等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宣布开放 。 (二) 一类口岸,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组织验 收;二类口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办公室或其他 主管口岸工作的部门负 责组织验收。 八、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 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 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 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 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 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非民用飞机 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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