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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 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1984年4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 (含卫星系统,下同 )研制工作中 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 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 (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 ) 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 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 (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 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 政指挥的系统,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 度,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并组织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 第四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 1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 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 核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成本核算,并对研制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 (以下简 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 任务。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 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计师系统由 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 设备(含部件,下同 )的主管设计师组成。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 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 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 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 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防科工 2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 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 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 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 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 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效 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 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 系统的设计任务书 (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 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 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 理 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 靶场和 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 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 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 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 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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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04-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04-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04-0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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