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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84年2月27日发布)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 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 、 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 实行开放政策, 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 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 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 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 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 《关于在我 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 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 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缚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 1续使用到一九九 0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 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 諮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 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 与本命 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以下简称法定单位 )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 (词头 见表5)。 2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注:表1、2、3、4、5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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