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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制定  1982年 10月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 )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 行的审批手续,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又要 有步骤地适当放宽对外国人旅行限制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开放价值,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古迹旅游点、风 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 2.社会治 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 3.有接待条件 (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 、 汽车、副食供应等 ); 4.非军事禁区。 二、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 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 需要封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报国务 院、中央军委审批。2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 。 三、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 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 、 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 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 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 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 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 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 单, 由各大军区审 核同意,公安部汇总通报有关部 门和各地公安机关 掌握。34.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 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 放地区。外国人因特 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接待 单位要事 先征得前往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 后向 公安机关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 四、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 范围。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 机构人员的旅 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 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 对等措施。 六、外国人旅行,除北京 到天津之间允许乘 自备汽车外, 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 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 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 征求公安部的意见; 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内 的,应征得所在 大军区的同意;超出 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尔 后按规定报 批。 九、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年国务 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 《关于取消 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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