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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  1982年7月15日国务院批转) 在我国继续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和有较多的部门、 地方、企业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情况下,为了既能正 确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又能 防止自相竞争,避免发生混乱现象,必须加强对外经济贸 易的经营协调和行政管理,做到统一对外、联合对外。为 此,除采取其他协调管理措施外,决定在主要口岸派驻特 派员,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一、特派员办事处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派出机构,其 名称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驻 ××特派员办事处”,受对外经 济贸易部直接领导,向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特派员要与 地方党政密切联系,汇报工作情况,取得地方党政的支持 帮助,并及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请示报告。 二、特派员的任务 (一)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并有 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对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制订的进 出口商品协调方案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进 出口商品协调方案中发生的问题,属于特派员所辖地区范2围内的,可就地协助解决;属于全国性的问题,如市场、 数量、价格、客户等大的变动,仍由总公司协调小组解决 ; (二)加强行政管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授权范围, 负责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 (三)协助专业进出口总公司 (包括工贸结合的总公司, 下同)对主要出口商品,逐步实行按行业以主要口岸为中心 的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 (四)为了加强统一对外、联合对外,可视情况召集所在 口岸及所辖范围内的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的联系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口岸与内地的关系。有 关专业总公司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单位可派人参加会议 ; (五)对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对 加强进出口管理和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等问题,开展调 查研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建议; (六)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特派员的权利 (一)对进出口企业违反进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协调方案 的业务活动有权干预和制止; (二)对于违反政策或国家有关 法令、规章制度的交易, 特派员有权制止,有权 拒发许可证; (三)各专业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 应向特派员提 供业务资料(包括协调方案、会议 纪要、简报、统计资料和3报告等),以便特派员对协调工作进行 检查、监督和裁决; (四)当地省、市和有关内地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 易行政部门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应抄送特派员。特派员 为了工作的需要,有权请当地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 经济贸易行政和企业部门提 供关于协调和管理的情况和 资 料; (五)为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当地交通运输、 港口、银行和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对特派员的工作要 积极配合。 四、特派员的任命、任期、组织关系和奖惩 (一)特派员办事处设特派员 1名,副特派员1名。均由 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 命; (二)特派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轮换,必要时可适当 延长。特派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也实行轮换制; (三)特派员办事处的政治 思想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 责。特派员及工作人员中的党、 团员,分别建立党、团组 织,直属对外经济贸易部党、 团委领导。有关紧急、重要 的传达报告和文件阅读,请地方党委协助安排; (四)对特派员及其办事处工作人员的 奖惩,均由对外经 济贸易部负责办理。 五、特派员办事处的人员 编制、经费、生活 (一)根据精简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干部由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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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07-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07-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07-1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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