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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 历表,提交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 务职称。 特级记者和高级记者,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记者, 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记者,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记者以 上业务职称的新闻记者,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 ,打击压制新闻千部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职称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记者。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一九八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 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 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 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 661 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 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人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 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 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 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人科技工作程序 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人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 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 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 一 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 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 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 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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