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 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 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 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 强国防 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 特在铁路、水路沿线 交通部门 (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 )实行 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 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 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 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 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 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 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 部队, 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1(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 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 针、政策和指示。 (二)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 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 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 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三)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 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 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四)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 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 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六)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七)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 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 管理。 (八)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 供应站的工作。 (九)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十)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一)在铁路局、分局、主要车站派设驻局、分局、车站 (地 区)三级军事代表办事 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 2(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沿海、长江、内河的港航部门派设 相应的师、团、营级军事 代表办事处。在港航部门较多的地区 , 设置地区的师或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驻在 其中的一个 港航部门。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由军区或总部派出,称为 “中国人民 解放军驻×××军事代表 办事处 ”。其机构设置、撤销,由军 区提出建议,上报审 批。 (四)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配主任、政 治委员。师级军 事代表办事处设 科和政治 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配参谋和必 要的政 治、行政工作人 员。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配主 任、参 谋。 (五)军事代表办事处的 后勤保障、军用通 信,由军队 负责。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 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 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 接受驻在 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 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 业务工作实行 逐级垂直 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 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 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 将派驻的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 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 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06-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06-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06-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06-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