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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1964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 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 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 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 (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 本规则由琼州海峡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三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琼州海峡管理的区域 (以下 简称管理区)暂定如下:木栏头灯桩 (约北纬二十度零九分三 十七秒、东经一百一十度四十一分 )与生狗吼沙灯桩 (约北纬 二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一十度三十分二十二秒 )联线(简 称东线)以西,尾角灯桩 (约北纬二十度十三分三十秒、东经 一百零九度五十五分三十秒 )与临高角灯桩 (约北纬二十度零 零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零九度四十二分零六秒 )联线(简称 西线)以东的水域。 第四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琼州海峡,必须 办理以下手续:2(一)在进入管理区四十八小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以前 , 将船名、国籍、总吨、航速、船身颜色、烟囱标志以及何 日、何时由何地开往何处等情况,详细电报琼州海峡管理 处,请求过峡。 (二)接到批准过峡的通知后,应在进入管理区二十四小 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后二小时内,向琼州海峡管理处确 报进入管理区的时间。 以上请求过峡和批准过峡等的来往电报,均由中国外 轮代理公司海口分公司代转。 第五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于已经批准通过海峡的外 国籍非军用船舶,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禁止通过。 第六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的时间,一律 以白天为限,均应在日出后进入管理区,日落前全部通过 管理区。琼州海峡管理处根据申请过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 的航速,核准其进出海峡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出琼州海峡一律走中水 道,但经琼州海峡管理处特别许可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时,应在下列 规定的航区范围内航行: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四浬 处至西 线距临高角灯桩 四浬处联线以北,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六 浬处至排尾角灯桩正南 四浬处继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十 四 浬处联线以南的水域。3第九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必须严格 按照所报时间及规定的航区通行。在进入管理区和在管理 区通行时,如见有从岸上或舰艇上发出的信号,应立即回 答并无条件地执行信号要求。由于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发生 的后果概由船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得使 用雷达。如在航行中遇浓雾、暴雨等视线恶 劣的情况,需 要使用雷达时,应向琼州海峡管理处 提出报告,说明理由 以及当时的船位、航速等,经批准后方准使用。如 当时情 况紧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可以一面申报一面使用, 并在事后,将使用起迄时间和经过情况详细报 告琼州海峡 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准 进行照像、测量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 违反本规则,按下列规 定处理: (一)在未进入管理区之前,可以 命令其停止进入管理区 , 由原路返航绕海南岛航行,或者俟其办妥过峡手续并经批 准后,再行过峡。 (二)如果已经进入管理区,可以 命令其停航并监送至海 口港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给予处分。在处理后,视情 况可以准其通过管理区,或 令其退出管理区,直到押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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