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 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 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 (制造钢印、铜版、胶版、 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 )、印刷局(以机械 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 )、证章店、刻字店、刻字 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 )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 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 (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 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 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 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 二寸半 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1(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 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 , 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 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 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事情时,均须先经 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 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 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 、 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 胸章、证券及 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 使用之各种钢印、火 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 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 查 2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 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 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 胸章、 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 、 徽章、证明、号牌或 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 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 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 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 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 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 销其特种营业许 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 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08-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08-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08-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08-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