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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22〕20号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75次会议通过,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及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 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 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 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 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 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 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 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2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 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 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 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 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 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 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 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 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 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 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3  第四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 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 法院管辖。   第五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 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 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 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 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 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第七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 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 的仲裁裁决,由成渝金融法院执行。 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 之诉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 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 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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