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 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法释〔20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 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 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 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第二条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 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 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 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 1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内地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 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三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保全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 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 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 (四)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 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 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 件; (五)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 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中 2文译本。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 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 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 全的内容和期限等; (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 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五)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六)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 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02-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02-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02-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02-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