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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 安排 法释〔2022〕4号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 2022年2月15日起施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 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 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 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 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 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 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 1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 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 178章)第V部、第VA部 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 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 前款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 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 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 (一)在内地是指: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2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抚养纠纷案件; 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探望权纠纷案件; 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1.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II部作 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V部作 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依据香港法例第 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 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依据香港法例第 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92章《婚姻法律程序 与财产条例》第 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5.依据香港法例第 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II部、第IIA部作出 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6.依据香港法例第 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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