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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21〕20号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 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 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2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 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 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 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 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 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 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 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 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 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3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 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 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 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 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 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可以向股权所 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 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 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 涉及国家 秘密 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 未向人民法院报告 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故意通过 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 供担保 等行为 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 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 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 享有的股息、 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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