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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 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 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 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 、 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 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 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 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 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 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 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 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 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 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 、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 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 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 车、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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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4-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4-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4-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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