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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 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5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2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 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 、 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 门为被告。2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 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 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 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3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 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 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 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 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 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 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 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 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 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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