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21〕7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3 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 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 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 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 事纠纷;2(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 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 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 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 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 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 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 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 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 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3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 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 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五条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 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 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六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 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 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 金融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 出的涉及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判决、裁定提起的 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 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 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第九条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03-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03-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03-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03-1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