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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 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 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2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 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 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 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 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 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3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 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 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 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 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 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 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 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 的,以开工条件具 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 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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