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4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 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 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 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 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2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 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 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 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 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 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 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 “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 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 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 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 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 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 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3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 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 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 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 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 包含同等条件 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 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 短于 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 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 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 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 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 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