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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 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 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 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 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 0(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 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 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 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 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 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 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1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 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 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 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 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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