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77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 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 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 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 0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 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 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 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 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 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 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 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1(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 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 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的,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 求。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后,应当公 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 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后,依法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 开庭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 同原告;逾期申请的, 不予准许。 第八条 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申请保全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后,因同一 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主张权利。 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 后,因同一侵权行为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