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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 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 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 : 要求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 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 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 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 票号码。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 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 0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 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 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 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境、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 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 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 国国境、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该铁路运输企 业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涉及被扣押货物部分合 同终止履行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扣押货物造成的 损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因申请人申请扣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五、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部门因协助执行扣押货物而产生 的装卸、保管、检验、监护等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但应 先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不是责任人的,可以再向责任人追偿 。   六、扣押后的进出口货物,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人民法 院在对此类货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责令有关当事人 1补交关税并办理海关其他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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