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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 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 请示》(粤高法〔 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 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 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2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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