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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 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 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 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 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 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 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 , 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 审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 是否成立进行。 第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 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 需的证据。 1第十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 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 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 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 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 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 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十四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 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 请一并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 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 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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