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 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 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 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 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 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 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 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 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 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 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 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 、 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 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 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 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 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票据保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 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三、举证责任   第八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 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 责任提供诉争票据。 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 涉嫌欺诈、偷盗、胁迫、 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 性应当负责举 证。 第九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 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 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 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 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破产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