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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 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 实践,制定本规定。 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 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 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 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 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 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 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 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持。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 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 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 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 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 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 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 他不良影响”。 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 出裁判。 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 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 “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 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 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 2021年第12期 - 21 - 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 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 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 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 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 简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 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 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 用名称。 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 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 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 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 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 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标为通用名称。 第八条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 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 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 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 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 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 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 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者特征,但相 属于通用名称。 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 第十一条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 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 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具有显著特征。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 第九条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 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 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 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 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 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 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形。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 第十二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 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 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 征。 驰名商标的复制、拿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 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 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 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 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 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第十条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 (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 度; 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 (五)其他相关因素。 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 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 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 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 素。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第十三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 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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