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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 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58次会议通 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 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 1997〕194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 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 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 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 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此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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